了解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缴存基数、比例、提取条件及贷款政策等详细信息,助力灵活就业者解决住房问题。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发挥其作用,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或雇工以及其他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若个人信用良好,并愿意承诺履行缴存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为单位在保员工的(除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外),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申请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基数、比例、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缴存申请时,应取得申请人的授权,以便查询其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一般设立专门账户,分类集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借记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区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选择。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起始月份为申请当月,不得往前补缴。
第十二条 每年度可进行一次月缴存额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调整的,将按通知标准自动调整。
第十三条 支持多种缴存方式,如委托银行对私划扣、柜台送缴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助缴存等。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同时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五条 若因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义务,经审核后可封存账户并提取余额。
第十六条 已注销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申请缴存。
第十七条 对于连续未按规定缴存的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如封存账户等。
第十八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转移至贷款地继续缴存,确保贷款正常偿还。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针对连续未按规定缴存或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的情况,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冻结账户余额或提起诉讼要求提前偿还剩余本息。
第二十一条 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分类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相关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地示例: 对于温州市鹿城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李先生,若想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只需准备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等材料,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即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优惠政策,极大地方便了像李先生这样的灵活就业者解决住房问题。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利用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